國立嘉義大學音樂學系九十三學年度協奏曲比賽辦法
壹、活動宗旨:提昇學生演奏能力,增加舞台經驗,提供展現學習成果之機會,並藉由舞台表演之切磋,策勵積極嚴謹之樂教理念。
貳、主辦單位:國立嘉義大學音樂學系
參、實施要點:
一、 參加對象:全系學生,唯需經授課老師同意。
二、 比賽項目:
(一)開放各主、副修項目:共分管樂(含木管及銅管)、弦樂、鋼琴、聲樂及特殊樂器(擊樂、國樂及吉他)等五組。
(二)複協奏曲組。
三、 比賽方式:
(一) 採初賽及決賽兩階段進行。
(二) 參賽同學必須予以上二項目中擇一參賽,不得跨組。
(三) 依報名情況決定組別與場次之多寡進行初賽。
(四) 以不超過十二名為原則的初賽優勝者得以進入決賽。
(五) 初賽與決賽曲目需相同。
(六) 比賽順序號次於比賽前另行通知。
(七) 各場次比賽將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擔任評審。
四、 曲目內容:
(一) 器樂:自選從巴洛克到現代時期之協奏曲作品一首,演奏時間二十分鐘之內。
(二) 聲樂:自選五至十分鐘歌劇或神劇詠嘆調一至二首。
(註:請考慮本系樂團編制及管絃樂譜取得的問題。)
五、 報名時間: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十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六、 報名方式:向音樂系辦公室系學會索取報名表辦理。
七、 比賽日期:
(一) 初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十二月十八日(暫訂)
(二) 決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三)(暫訂)
八、 比賽地點:
(一) 初賽:本系館。依組別、場次,指定場所進行;視參賽人數多寡安排後另行公布。
(二) 決賽:本校文薈廳(若有異動另行公告)。
九、 獎勵:錄取決賽優勝一至四名,除頒發獎狀外,並由本系提供演出機會(場地時間另行公布)。
十、 注意事項
(一) 同一比賽項目曾經入選獲獎者不可再報名。
(二) 本活動要點保留更動權。
肆、本辦法經93.06.16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