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學生研究論文院長獎評選辦法
92.12.11 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主管會議通過
一、宗旨:為鼓勵本院學生勤奮讀書,深化學術研習,開發創造潛力,提升人文藝術之涵養,乃以獎勵之方,啟誘導之道,特設國立嘉義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學生研究論文院長獎」評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院長獎之類別:
(一)本辦法獎勵對象之學生研究論文,係指本院學生經由修習院必修「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課程、其他課程、課外自行研究等三個途徑所撰述且經敦請老師指導所完成之研究論文。
(二)前述學生研究論文之授獎,依據本院學系分為五類:中國文學類、外國語言類、美術類、音樂類、史地類。本院增設學系時,得依各該系性質,增設類別。
三、獎勵名額及獎勵品:
(一)每類每學年錄取第一名、第二名兩位。
(二)每類第一名,獲頒獎狀乙紙、獎金新臺幣伍仟元整、面額新臺幣壹仟元整之讀書禮券。每類第二名,獲頒獎狀乙紙、獎金新臺幣參仟元整、面額新臺幣壹仟元整之讀書禮券。
(三)各類遴選結果,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四、遴選委員會:
(一)為辦理「院長獎」,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召集本院各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組成「院長獎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得任命執行秘書一名,以利作業。
(二)委員會之成員,均屬榮譽職,不支給酬勞。主任委員、委員之任期,以院長任期為限。執行秘書之任期,以主任委員任期為限,惟主任委員於任期內得以全權決定之。
(三)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委員因故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該系具助理教授資格以上之教師一名代理出席,代理人得就會議事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
五、候選人資格:
(一)具候選人資格者,須有下列三項條件:
1.本院各學系大學部在學之學生。
2.在第二條規定類別中,具研究論文一件,且未發表及未得任何獎勵者。3.具上述條件,於報名期限內完成報名手續,即確立候選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