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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系推薦甄選招生甄選小組作業要點
第一條 依據本校辦理大學部推薦甄選入學招生作業要點特組織國立嘉義大學音樂學系推薦甄選入學指定項目甄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依本校規定辦理本系甄選作業有關事宜。
第三條 小組委員五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四人於每學年視甄招組別,由本系專任教師互相推選擔任。
第四條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小組致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系行政助教擔任。
第六條 本委員會掌理之事項為: (一)訂定本系之推薦條件、甄試項目、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事項,並提本校招生委員會備查。 (二)擬定甄選報名資格及甄試內容。 (三)辦理考生「資格審查」作業。 (四)擬定各項甄選項目評分方式。 (五)擬定「推薦資料評審」相關規定。 (六)主持面試並評分。 (七)其他甄試試務辦理。
第七條 本小組在執行推薦甄選前項(一)至(六)均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可開會。
第八條 前述各項會議,遇委員遭不可抗拒之因素不克出席時,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名單不對外公佈,委員於任期內亦不就甄試相關事宜對外發言或接受訪問。
第十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推薦甄選學生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十一條 面試及其他各項評分方式及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音樂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本校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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