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學年度入學學生:
依據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修課規定第四條,九十八學年度入學大學部學生應修畢全校通識課程三十學分始得畢業。其中必修類課程為十六學分,包括國文領域六學分(其中應包括應用文至少二學分)、英文六學分、世界文明與區域發展二學分、民主與法治二學分以及選修課程十四學分。
依據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修課規定第十條,九十八學年度入學大學部學生在通識選修課程中,必須在人文藝術、社會科學、物質科學、生命科學四類課程至少各必選一門「核心課程」。
通識課程三十學分之分配法則:
1. 通識必修課程16學分:
(1) 國文6學分(其中應包括應用文至少二學分)
(2) 英文6學分
(3) 「世界文明與區域發展」 2學分
(或以「中國文明與當代社會」或「台灣文化史」抵修)
(4) 「民主與法治」 2學分
(或以「憲政體制與民主發展」或「人權與法律」或「全球化與多元文化』抵修)
2. 領域通識選修課程14學分:
必須在人文藝術、社會科學、物質科學、生命科學四類課程中,至少各選修一門 「核心課
程」。其餘學分可於各領域中選修。
3. 各領域通識名稱與簡稱:
領域名稱 |
簡稱 |
1.藝術與人文 |
核心課程:簡稱(人-核)或(文-核) 應用課程:簡稱(人)或(文) |
2.生命科學 |
核心課程:簡稱(生-核) 應用課程:簡稱(生) |
3.社會科學 |
核心課程:簡稱(社-核) 應用課程:簡稱(社) |
4.物質科學 |
核心課程:簡稱(物-核) 應用課程:簡稱(物) |
4. 通識講座:
(1)「通識講座」修課學生成績及格者,於畢業前可視學生之學習心得報告
內容,自行認定本課程歸屬為本校通識課程四大領域(人文、生命、社會、
物質)之核心課程學分。
(2) 通識講座已修過之同學,請勿重複修課。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