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學年度入學學生:
依據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修課規定第一條,九十七學年度入學大學部學生應修畢全校通識課程三十學分始得畢業。其中必修類課程為十六學分,包括國文領域六學分(其中應包括應用文至少二學分)、英文六學分、歷史地理與文化二學分、憲法與立國精神二學分以及選修課程十四學分。
依據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修課規定第七條,九十二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入學大學部學生在通識選修課程中,必須在人文藝術、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生命科學四類課程至少各必選一門課。
通識課程三十學分之分配法則:
1. 通識必修課程16學分:
(1) 國文6學分(其中應包括應用文至少二學分)
(2) 英文6學分
(3) 「歷史、地理與文化」 2學分
(或以「世界文明與區域發展」與「中國文明與當代社會」或「台灣文化史」 抵修)
(4) 「憲法與立國精神」 2學分
(或以「民主與法治」或「憲政體制與民主發展」或「人權與法律」或「全球化與多元文化」抵修)
2. 領域通識選修課程14學分:
必須在人文藝術、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生命科學四類課程中,至少各選修一門課。
3. 各領域通識名稱與簡稱:
領域名稱 |
簡稱 |
1.藝術與人文 |
簡稱(人)或(文) |
2.生命科學 |
簡稱(生) |
3.社會科學 |
簡稱(社) |
4.自然科學 |
簡稱(自)或(物)
(99學年度更名為〝物質科學領域〞) |
4. 通識講座:
(1)「通識講座」修課學生成績及格者,於畢業前可視學生之學習心得報告
內容,自行認定本課程歸屬為本校通識課程四大領域(人文、生命、社會、
自然/物質)之特定領域學分。
(2) 通識講座已修過之同學,請勿重複修課。
5. 備註:
(1)96~97通識教育必修科目變更後,請參考重補修之替代科目一覽表
(2)建議應修通識學分數配置表
年級
學期 |
大一 |
大二 |
大三 |
上學期 |
1門 |
1門 |
1門 |
下學期 |
1門 |
2門 |
1門 |
合計 |
4學分 |
6學分 |
4學分 |
備註:
1. 大四無通識課。
2. 於特殊情形(如轉學、補修、重修…等)經申請核可後,始可修課,一學期最多兩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