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特殊教育學生資源中心器材物品及借用辦法
98.09.19訂
102.08.01修訂
107.04.21修訂
111.08.18修訂
一、 目的:
為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特制定本辦法,以提供其學習相關軟、硬體設備之借用。
二、 借用對象:
(一)以本校特殊教育學生資源中心所服務之特殊需求學生為優先。
(二)本校教職員等,在不妨礙本中心夥伴使用權及基於資源共享之前提下,可依本辦法辦理借用申請。
三、 借用與歸還流程:
(一)凡因課程作業及活動需要,借用人須徵得輔導員同意後,方可借用本中心器材物品。
(二)借用人詳實填寫本中心器材物品借用登記表,並抵押借用人之相關證件正本(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駕照等)。
(三)歸還器材物品時,需經輔導員或協助員點收並確認器材運作狀況良好後,始得完成歸還簽章,並退還借用人抵押之證件。
四、 借用期限與其他規定:
(一)筆記型電腦之借用,以輔導學伴上課協助本中心特殊需求學生課業學習為主,借用以3日為限,不可續借!
(二)其餘器材之借用以一週為限,並可續借一次。
(三)惟因課堂學習有長期借用需求者,須經本中心督導會議以核定其借用申請與歸還日期。
(四)凡逾期歸還或違反本辦法者,停止其借用權一個月。
(五)借用人對所借用之器材物品應負保管責任,並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六)若器材有遺失、損毀情形,借用人須於一個月內按照購價或依本校資產經營管理組該財產物品報廢賠償價格予以賠償,或負擔修復相關費用至可以使用狀態為止(電池與耗材請自行購買更換)。
(七)所借用器材物品,如遇本中心急需使用時,借用人應立即歸還。
(八)護貝機恕不外借。
五、 本辦法如有未竟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