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特資中心特殊需求學生考試服務申請辦法
02.08.01再修
壹、目的:
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應考試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貳、申請條件:
具有本校學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
二、
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三、
聽覺機能障礙。
四、
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五、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六、
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七、
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八、
學習障礙經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者。
九、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參、實施流程:
一、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二點規定,申請考試服務措施者,應於各項考試前兩週向輔導員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特資中心得拒絕並請同學回原班級應試。
二、
考試服務提供與否,將以任課老師之決定為原則。
肆、本辦法如有未竟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