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書
換發、補發及繳銷作業注意事項
一、
依據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9條之規定,各校接獲本部函告之各梯次鑑定結果,應於文到7日內通知學生(家長)知悉。因鑑定結果涉及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各校辦理鑑定結果通知作業時,應採個別通知之方式辦理。
二、
鑑定證明書屬本部管制文件,各校協助轉發時應造冊登記,核發作業期限屆滿後,應依機敏文件檔案管理辦法留各校備查;未領之鑑定證明書函送分區學校清查後,經總召學校彙整報部列管。
三、鑑定證明書之換發、補發及繳銷作業:
(一)、更正個人資料及換發作業
1. 鑑定證明書所載之個人資料,因登載錯誤或因故需更正時,應檢附更正個人資料暨換發申請書及原核發之鑑定證明書。應檢附之原核發鑑定證明書遺失(毀損)時,須另檢附切結書一併函送教育部提出申請。
2. 原鑑定證明書編號將註銷失效,另依更正後之內容以新證明書編號發證。經查鑑定證明書適用期限屆滿者,不予換發。
3. 鑑定證明書之更正以個人資料為限,其餘項目應依特殊教育法第3條及第6條之規定,提報鑑輔會鑑定確認。
(二)、遺失(毀損)之補發作業
1. 鑑定證明書因故遺失(毀損),應檢附遺失(毀損)補發申請書。
2. 原鑑定證明書編號將註銷失效,另依原鑑定證明書所登載之內容以新證明書編號發證。經查鑑定證明書適用期限屆滿者,不予補發。
(三)、 繳銷作業
1.
鑑定證明書之繳銷,應檢附繳銷申請書,併原核發鑑定證明書提出申請。
2.
原鑑定證明書自申請日起失效,並移除登錄於特殊教育通報網上之個人資料,後續將不適用應檢附鑑定證明書始得申請相關權益之規定。
3.
鑑定證明書繳銷後,如有特殊教育需求,依法應提報鑑定通過後核發新證書。
四、
前項作業應於備文件備妥後由各校函送教育部始得據以辦理,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申請前項作業及領取所發之鑑定證明書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以供受理單位查驗,俾以維護學生本人之權益。
五、
倘學生(家長、學校)認為個人資料以外項目有誤時,請學校先行向鑑定分區確認是否誤植。如鑑定結果誤植,請該校檢附原鑑定證明書函請鑑定分區學校報部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