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大學部104-107學年度之必選修科目冊修訂公告
1.依據本系104-107年度入學新生之必選修課目冊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本系大學部學生畢業前需完成『專業選修課程:(須修讀本系課程34學分以上,且至少擇2學程修畢)』,完成各學程至少需修讀17學分。為提高本系學生跨領域學習動能,使同學修課更具多元及彈性,本系於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1次系務會議(108.6.11)及108學年度第3次課程規劃委員會會議(108.2.26)提案通過,並經108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108.11.5)審議通過,修改相關規定為:『專業選修課程:(須修讀本系課程34學分以上,且至少擇1學程修畢)』。
2.上述修訂自108.11.5教務會議審議通過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