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所詢專業技術人員如遇系(所、學位學程)停招,擬調整職務至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是否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校(院、所、系)外學者或專家2人以上審查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校112年5月15日屏仁人字第1120000500號函。
二、 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2條及第39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優先輔導遷調。
三、茲以學校依前開規定辦理之輔導遷調,與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辦理之聘任,其規範目的並非相同。又辦理專業技術人員輔導遷調之前提,為校內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至校內是否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事涉當事人工作權及學生受教權,宜由學校循校內程序審核認定。倘學校擬參照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校(院、所、系)外學者或專家2人以上審查,以認定是否足以勝任擬調入系(所、學位學程)之教學工作,本部原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