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最後期限:學期考試(期末考)前一星期。
2.休學需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3.學生申請休學,學校得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
4.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需檢具証明,經專案報請校長核准後,得酌予延長休學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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