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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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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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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鄒元燈
總幹事:陳福順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原名彰化縣國立嘉義農專校友會,由胡懋麟校長與名譽會長曾天賜學長極力奔走,拜訪校友,積極徵求發起人,經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社團登記,成立於791025日,從此,彰化縣的校友們有了一個服務校友、奉獻母校的根據地,也凝聚了彰化縣校友們的向心力。



歷屆理事長及總幹事

屆數

會名

理事長

總幹事

任期

第一屆

彰化縣省立嘉農校友會

鄭啟東

曾天賜

79.10.25

第二屆

彰化縣省立嘉農校友會

鄭啟東

曾天賜

 

第三屆

彰化縣國立嘉義農專校友會

曾紳科

吳瑞旭

 

第四屆

彰化縣國立嘉義農專校友會

鄭啟助

胡啟木

 

第五屆

彰化縣國立嘉義農專校友會

張良爵

曾燈槐

 

第六屆

彰化縣國立嘉義農專校友會

張正宗

戴登燦

 

第七屆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李豐明

楊守源

 

第八屆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邱建富

宋明泉

 

第九屆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邱建富

宋明泉

 

第十屆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顏士程

陳泗正

 

第十一屆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謝清隆

張偉傑

 

第十二屆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宋明泉

謝龍濱

 

第十三屆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李振柏

吳宗達

 

 

 

楊勝平

謝宗諺

106.01~107.06

第十四屆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陳泗正

謝宗諺

107.06~107.12

第十五屆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陳泗正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條:本章程依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之。

    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條:本會以加強校友間聯繫,增進友誼、互助合作、砥勵學行,以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條: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內,得設區域聯絡處。

第 二 章 任 務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報導會員之動態。

二、促進學校畢業校友間之聯繫事項。

三、輔導校友有關事務。

四、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辦理有關社會公益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條:凡母校(包括舊制嘉義農校、嘉義農專、嘉義技術學院、嘉義師範、嘉義師專、嘉義師範學院)歷屆畢業之校友,居住在彰化縣內或彰化縣內服務者,均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條:本會會員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除名。

一、會員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二、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者。

三、有不良嗜好、行為不檢、足以妨害本會聲譽者。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兩年無繳納年會費者。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條:本會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享受本會福利設施之權利。

第 四 章 組 織

第 十二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中互選之。選舉方式採無記名連記法,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次多為候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

第 十三 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

第 十四 條:理監事、會務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經本會派為參加各種慶典及有關本會活動者,得按照實開支憑據支付之。

第 十五 條: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會長)連任一次為限。

第 十六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十七 條:本會置總幹事、財務長各一人、秘書、區主任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人員擔任。

第 五 章 職 權

第 十八 條:本會理監事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任期補足原任期為限。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組織章程之規定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無故連續二次以上不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

第 十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理事長(會長)之職權依法綜理本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 廿一 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聘免會務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廿二 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查理事會工作執行。

二、審查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監察事項。

第 六 章 會 議

第 廿三 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乙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 廿四 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以會員半數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員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但有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修定與修改。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廿五 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 廿六 條:理監事會議之議決,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 七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廿七 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本會會員入會繳納會費五佰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臺仟元。

三、永久會員費:一次繳納貳萬元以上。

四、會員捐款:由熱心會員自由樂捐提供做基金。

五、當年畢業新校友就業前加入本會時只繳納入會費五佰元。

第 廿八 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廿九 條:本會每年應編造預、決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表應先送監事會議審議,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 三十 條:本會如解散剩餘財產全數捐贈母校,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卅一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二 條: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卅三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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