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歷史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100年2月19日史地學系系友會第二次籌備會審議通過
100年8月20日史地學系系友會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2年8月3日應用歷史學系系友會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會名定為「嘉義大學應用歷史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嘉義大學簡稱本校,應用歷史學系暨碩士班、碩專班合稱本系)。
第二條 宗旨-本會為非營利之團體,宗旨為凝聚系友情誼,協助各級系友在學術及事業上之發展,互相砥礪,發揚母校誠樸、力行、創新、服務之精神。
第三條 會址-本會會址設於 --- 嘉義大學本系辦公室。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 聯繫系友動態。
( 二 ) 提供系友就業資訊與機會。
( 三 ) 協助母系教學與研究之發展。
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第五條
( 一 ) 凡本校 ( 包含合併前之嘉義師院及目前的嘉義大學 ) 社教系、史地系、史地系碩士班、史地系碩士在職專班、應用歷史系、應用歷史系碩士班、應用歷史系碩士在職專班歷屆畢、肄業者,均可為本會之會員。
( 二 ) 對本系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三人以上推薦並經表決通過而入會者,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榮譽會員享有與會員同等之權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 一 ) 會員大會之發言權、選舉權、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 二 ) 獲贈本系系刊。
( 三 )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 一 ) 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
( 二 ) 負責推動本會之會務,與維護本會之名譽。
( 三 )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 本會於系友代表會中,由系友代表互選理事七人,監事三人,並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乙人,由理事以互相推選方式產生。
第十一條 本會系友代表、理事、監事、會長及副會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得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
( 二 ) 得制定、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 三 ) 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三條 系友代表會之功能為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選舉及罷免正、副會長。
( 二 )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 三 ) 有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函請召開會員大會。
( 二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 三 ) 審核年度計畫之各項預 ( 決 ) 算。
( 四 ) 稽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
( 五 ) 其它有關監審事項。
第十六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
( 一 ) 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 二 ) 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 副會長之職務如下-
( 一 ) 協助會長推行會務。
( 二 ) 遇會長出缺代行會長職務。
第十八條 除特殊情況得由理事會宣布召開外,本會之「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召開日期以暑假召開為原則。下列各款情況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一 ) 會員聯名超過十分之一 ( 含 ) 時。
( 二 )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 三 ) 理監事會之函請。
第十九條 系友代表會議及理監事會每年得召開一次,均由會長召集之,如會長認為必要且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理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系友代表會議或臨時理監事會,以上各種會議由會長主持之,如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 --- 理監事會需有會員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 含 ) 以上出席,系友代表會需有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 含 ) 以上出席,會員大會以實際出席人數為準,惟下列事項,須有出席會員二分之一 ( 含 ) 以上同意,方為有效決議-
( 一 ) 章程之修改。
( 二 ) 重要事項之變更與決議,但常態、重要事項類別得於議決之先以多數表決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 ) 各式捐款及贊助。
( 二 ) 由本會接辦各項計劃及活動之盈餘。
( 三 ) 其它合法之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條 本會之預 ( 決 ) 算於每會員大會之前乙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追認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執行細則:各班推選的代表因故未能參加系友代表會,可用委託或通信的方式,參與會議及投票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