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
100年11月29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1年12月11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0月2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2月10日10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8月11日104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1月8日105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7月11日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9月12日106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實施依據
為培養本校經濟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及安排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活動(以下簡稱服務學習),特依據教育部發布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國立嘉義大學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
由本校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經費項下支應。
三、申請條件
具本校學籍之大學部學生(不含公費生),其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逾25歲學生
(三)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含一般、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
(四)已向銀行申貸就學貸款生活費者。
四、補助名額及金額
本助學金之名額視年度預算核定,受領本助學金者第一個月含書籍費每名核發生活助學金6,500元,其餘每月6,000元,並由服務單位負責督導及每月底辦理結報,每年最多核發8個月。
五、服務學習內容
(一)本校生活服務學習內容參考「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及「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二)每月得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30小時(每週以8小時為上限)。
(三)本助學金業務由學生事務處承辦及安排學生於各教學、行政單位進行生活服務學習或參與服務性社團及其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若學生服務情形不佳,經服務單位考核不及格者,得於次月起取消領取資格。
(四)應屆畢業生無法完成服務學習者,可以參加講座抵免服務學習時數最高15小時,申請表如附表一(如參加系所院校級於校內舉辦之講座或服務性社團校內公益活動擔任志工等)。
(五)受領本助學金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級排名前30%者,其每個月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10小時。
六、申請期限及審核方式
(一)每年12月公告核定名額及受理期限,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查,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二)審核通過名單,陳請校長核定後發給助學金,並於次年度2月起申請核發。
七、注意事項
(一)受領本助學金學生於當年度休退學、畢業、延長修業年限或因故取消資格者,自次月起即停發助學金。
(二)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以不具危險性及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為原則。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