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清寒學生扶助金實施要點
一、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家庭清寒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依據教育部八十八年發布之「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及九十三年發布之「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補充規定」訂定「國立嘉義大學清寒學生扶助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
具本國籍之大學部及進修學士班學生,家庭發生下列情況,致經濟陷入困境,無力繼續就學,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且未享有公費,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父母雙亡。
(二)父母一方亡故,且另方重病或殘障無工作能力。
(三)遭逢巨大災變。
經審核獲補助同學,其下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六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始得以續案辦理。年滿二十五歲以上申請者,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為有工作能力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期限及審核方式
本扶助金業務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承辦,申請期限為當學期隨時受理。申請案件需由各系推薦,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或民雄學務組收件初審後,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條件者,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彙整循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核定後發給,其餘提送「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審議。
四、繳交下列附件
(一)申請書
(二)半年內戶籍謄本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
(四)全戶最近一年度國稅局所得清單
(五)其他:巨大災變證明、最近半年內清寒證明等
續案申請者於申請時須檢附獎助心得。
五、扶助金補助金額及發放時間:
本扶助金補助案一學期申請一次,經通過審核程序後,依上課月份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新台幣四千元(自申請當月開始計算核發金額),一學期最多發給五個月,於每年四月或十一月發放為原則。扶助金除受助學生畢業時自動停發外,在學中途經濟因素好轉停發,由導師或承辦單位簽請核定。
六、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校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經費中支應。
七、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