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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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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5-24
更新日期:2020-12-08
類  別:助學金
發布單位:生活輔導組

國立嘉義大學清寒學生扶助金實施要點(106.7.11修正)及申請表(107.11版)

國立嘉義大學清寒學生扶助金實施要點

 

一、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家庭清寒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依據教育部八十八發布之「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及九十三年發布之「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補充規定」訂定「國立嘉義大學清寒學生扶助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

具本國籍之大學部及進修學士班學生,家庭發生下列情況,致經濟陷入困境,無力繼續就學,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且未享有公費,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父母雙亡。

(二)父母一方亡故,且另方重病或殘障無工作能力。

(三)遭逢巨大災變。

  經審核獲補助同學,其下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六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始得以續案辦理。年滿二十五歲以上申請者,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為有工作能力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期限及審核方式

    本扶助金業務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承辦,申請期限為當學期隨時受理。申請案件需由各系推薦,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或民雄學務組收件初審後,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條件者,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彙整循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核定後發給,其餘提送「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審議。

四、繳交下列附件

    (一)申請書

    (二)半年內戶籍謄本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

(四)全戶最近一年度國稅局所得清單

(五)其他:巨大災變證明、最近半年內清寒證明等

續案申請者於申請時須檢附獎助心得。

五、扶助金補助金額及發放時間:

本扶助金補助案一學期申請一次,經通過審核程序後,依上課月份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新台幣四千元(自申請當月開始計算核發金額),一學期最多發給五個月,於每年四月或十一月發放為原則。扶助金除受助學生畢業時自動停發外,在學中途經濟因素好轉停發,由導師或承辦單位簽請核定。

六、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校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經費中支應。

七、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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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檔案: * 清寒學生扶助金實施要點 ( PDF ) / 清寒學生扶助金實施要點 ( ZIP )
* 清寒學生扶助金申請表格 ( ODT ) / 清寒學生扶助金申請表格 (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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