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98年5月21日
一、經98年4月21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12條。其中有關學位考試申請及完成期限,現行條文規定為『依學校學年行事曆辦理』,經該次會議修正為「研究生上學期自開始上課日起至一月二十日止或下學期自開始上課日起至七月二十日止,得申請學位考試;上學期學位考試截止日期為一月二十日,下學期學位考試截止日期為七月二十日」。上述修正條文,業已報部核備中,
二、惟考量系所主管反應及研究生實際需求,前述修正條文得自本學期(97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由各系所於校訂期間內,自行訂定研究生學位考試日程,以利管制,但上學期研究生學位考試最遲應於1月20日前完成,論文定稿截止日為1月31日;下學期研究生學位考試最遲應於7月20日前完成,論文定稿截止日為7月31日。
三、檢送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供參。
敬致
各系所
教務處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