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教師評鑑各院系所完成教師評鑑工作時程如下:
(一)各系(所)、中心應於113年4月30日(星期二)前完成評鑑工作。
(二)各學院應於113年5月31日(星期五)前完成評鑑工作,並於評鑑完成7日內,將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教師。 各學院須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送教務處循行政程序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應受評教師資料繳交日期
完成審查日期
所有應受評之教師(含接受評鑑、延後評鑑、免接受評鑑三類)皆須接受系教師評鑑委員會審查,於各學系(中心)規定日期前繳交資料。
4月底前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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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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