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聯絡人:楊弘道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有關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其和平紀念日連假之差勤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故本校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應於110年2月28日和平紀念日放假1天,因2月28日適逢星期日,爰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於3月1日(星期一)補假,故和平紀念日連假為110年2月27日(星期六)至3月1日(星期一)。。
二、 如因計畫需要計畫專任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任研究助理)於和平紀念日當天加班者,須先徵得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於事前提出加班申請,並由計畫經費支給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39條);或依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如附件),在徵得個別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將和平紀念日與其他工作日(載明日期)進行調移。
三、 另因計畫需要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於和平紀念日當天出勤者,須先徵得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同意,並由計畫經費支給2倍工資(助學金)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全體教師
研究發展處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