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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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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1-02-24
發布單位:研究發展處
類  別:
標  題:【通知】有關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其和平紀念日連假之差勤詳如說明

通 知

中華民國110223
聯絡人:楊弘道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
電話:
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有關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其和平紀念日連假之差勤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1061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故本校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應於110228日和平紀念日放假1天,因228日適逢星期日,爰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於31(星期一)補假,故和平紀念日連假為110227(星期六)31(星期一)。。

二、     如因計畫需要計畫專任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任研究助理)於和平紀念日當天加班者,須先徵得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於事前提出加班申請,並由計畫經費支給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39);或依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如附件),在徵得個別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將和平紀念日與其他工作日(載明日期)進行調移

三、 另因計畫需要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於和平紀念日當天出勤者,須先徵得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同意,並由計畫經費支給2倍工資(助學金) (勞動基準法第39)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全體教師

研究發展處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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