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聯絡人:楊弘道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請計畫主持人於新約用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級)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時,應確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校110年2月3日嘉大環字第1109000582號函及其相關附件辦理。
二、新約用勞動型助理人員應於到職日起1個月內完成「國立嘉義大學新進人員安全衛生應完成事項」(10911版如附件1),併同體格檢查報告擲交環安中心職業安全組,該組將妥善保管並負保密之責;有關事項及表單可參閱環安中心網頁→職業安全組→新進人員須知。
三、依職安法第20條第6項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提供體格檢查報告,須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可至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查詢)出具、項目符合,且未逾法定期限之「勞工一般體格檢查報告」。
(一)擔任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如附件2),除一般體格檢查外,另依其作業類別,加作特殊體格檢查項目。
(二)本校接受效期內之報告:未滿40歲者,每5年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1次;年滿65歲者,每年1次。
(三)屬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內則免實施新進人員一般體格檢查,惟如其工作性質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仍須繳交特殊體格檢查報告。
四、未盡事宜請查閱環安中心校函,檢附環安中心校函、新進人員安全衛生應完成事項及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如附檔。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全體教師
研究發展處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