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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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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1-02-23
發布單位:研究發展處
類  別:
標  題:【通知】請於新約用勞動型助理人員時,應確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110220
聯絡人:楊弘道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請計畫主持人於新約用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時,應確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校11023日嘉大環字第1109000582號函及其相關附件辦理。

二、新約用勞動型助理人員應於到職日起1個月內完成「國立嘉義大學新進人員安全衛生應完成事項」(10911版如附件1),併同體格檢查報告擲交環安中心職業安全組,該組將妥善保管並負保密之責;有關事項及表單可參閱環安中心網頁職業安全組新進人員須知。

三、依職安法第20條第6項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提供體格檢查報告,須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可至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查詢)出具、項目符合,且未逾法定期限之「勞工一般體格檢查報告」。

(一)擔任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如附件2),除一般體格檢查外,另依其作業類別,加作特殊體格檢查項目。

(二)本校接受效期內之報告:未滿40歲者,每5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1次;年滿65歲者,每年1次。

(三)屬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內則免實施新進人員一般體格檢查,惟如其工作性質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仍須繳交特殊體格檢查報告

四、未盡事宜請查閱環安中心校函,檢附環安中心校函、新進人員安全衛生應完成事項及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如附檔。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全體教師

研究發展處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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