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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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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託試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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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試驗作業程序:

  1.填表:  
 
填寫委託單,並在報告單原稿填列有關資料。

  2.繳費:  
 
領取繳費通知單,於本場繳費櫃台繳費後,向試驗人員出示收據,俾便登記收據號碼。 其他繳費方式請電洽本場。

  3.送樣及會驗:  
 
將試樣送交試驗人員,會驗者應當場會驗,並在報告單原稿簽名。(會驗者係指業主、設計監造者、營造廠商及材料供應商之代表,會驗者於會驗時應持個人之身分證明備查)。
工地試驗應由業主或監造者或營造廠商提供平面位置圖與指定取樣點,由本場試驗人員取樣及試驗。

  4.領取報告:  
  親自領取者,應在報告單第一聯簽名後,領取其餘四聯;需要郵寄者,應於委託時,在報告單原稿及信封填寫收件人姓名及通信地址,由本場交由本校文書組寄發。

受理委託試驗之流程之下:



二、委託試驗應行注意事項:

  1.服務時間:  
  例假日、國定假日及本校規定假日停止受理,寒暑假照常服務。

  2.試驗方法與指定事項:  
  申請委託時,應在報告單原稿填妥試驗方法與指定事項,未指定試驗方法者,則依通用之最新中國國家標準或其他公認標準方法試驗。

  3.特殊試驗:  
  本場所訂試驗項目單價表以外之特殊試驗,應事先洽詢本場有關人員,經同意後再辦理委託手續。

  4.試驗操作:  
  試驗操作應由本場工作人員執行,其他任何人員不得參與;試驗過程如有疑義,應當場立即提出,由本場釋疑及處理。

  5.試驗結果:  
  報告單試驗結果僅對試樣負責。

  6.報告單之補發:  
  報告單遺失者,應由原申請人在報告單原稿聲明並簽名,始予補發。

  7.報告單之更改:  
  申請更改報告單者,除試驗結果不得更改外,應於繳還己領四聯報告單後,由原申請人及會驗者在報告單原稿更改並簽名,經本場有關人員同意後,始准更改。

  8.試驗報告單不得仿冒偽造,否則依法追究辦理。

  9.本場提供材料試驗有關資料及技術諮詢服務。

  10.其他有關事項逕向本場洽詢。

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布之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 定辦理。

四、本辦法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五、本建教合作計畫服務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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