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潭學生宿舍居住注意事項
1.幹部權責(節錄學生宿舍管理規則、宿舍自治組織設置與輔導要點)
□已知悉:樓長負責本樓層住宿生住宿狀況並清查、向舍長反應並登記備查。
□已知悉:住宿學生經學生自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宿管會)通知,均有參加會議、活動之義務。
□已知悉:學生宿舍自治幹部:受宿舍辦公室管理人員指導,負責推展有關宿舍整潔、秩序、安全及
修繕等工作,以維護住宿環境安寧,確保住宿學生安全,故須接受幹部要求與管理。
2.安全措施(節錄學生宿舍管理規則、學生宿舍水電管制要點)
□已知悉:門禁為本校措施,『每晚十二點~ 次日晨六時』為門禁時間,本舍門禁實施後未請假而外宿者,採累計記點,每一次記2點,依此類推,記滿10點勒令退宿。(門禁後同學仍可刷卡進出宿舍)
□已知悉:違規使用禁用之電器者【記6點】,禁用物品項目依各校區宿管會訂定公告(指『『學生宿舍水電管制』要點)。
□已知悉:在宿舍內私自炊膳者【記6點】。
□已知悉:學生事務處得會同有關單位對宿舍及寢室進行安全、衛生等檢查。
□已知悉:電梯使用依各宿舍規定辦理。
□已知悉:頂樓安全門未經同意不得打開。
□已知悉:寢室內嚴禁使用電鍋、電爐、電壺、電熱水瓶、電冰箱、電熨斗、電視機、烤箱、電磁爐、
微波爐、電暖氣等及其他高耗電之電器用品,以免發生危險,違規使用【記6點】。,
3.會客措施(節錄學生宿舍管理規則、學生獎懲辦法)
□已知悉:會客地點僅在一樓交誼廳。
□已知悉:非住宿生或家長,需經辦公室核准並在辦公室登記後,才得進入寢室區,未按規定者【記
8點】,並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已知悉:擅自帶異性逗留於寢室區域者。予以勒令退宿並視情節輕重移送獎懲委員會,並取銷在學期間住宿資格。
4.生活措施(節錄學生宿舍管理規則、學生宿舍公有財產使用保管要點、學生宿舍水電管制要點)
□已知悉:宿舍區為禁煙區,在宿舍範圍內吸煙者。予以勒令退宿並視情節輕重移送獎懲委員會,並取銷在學期間住宿資格。
□已知悉:寢室、走道、樓梯口任意停放腳踏車或堆放雜物者【記2點】。(包含放置垃圾)
□已知悉:宿舍內禁止飼養動物,違者【記3~5點】,如有特殊情形須經宿管會同意。
□已知悉:在宿舍內喧嘩、爭吵、運動等,妨礙安寧秩序者【記3~5點】,不聽幹部勸告加重,並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已知悉:寢室床位任意調換者【記3點】並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已知悉:無故未參加宿舍重要集會者(如疏散演練及住民大會等) 【記6點】。
□已知悉:維護宿舍安寧、培養住宿學生定時作息及節約能源之良好生活習慣,學生宿舍水電得依公告時間供應及管制。
□已知悉:寢室門窗、玻璃、地面、牆壁(不可張貼紙張、掛鉤、鏡子等…)及所有設施之清潔與維護
均由住宿學生負責。
□已知悉:未經核准隨意張貼傳單、海報者【記5點】。
□已知悉:亂丟垃圾於公共區域者【記5點】。
□已知悉:未依規定實施垃圾分類者【記5點並服愛舍服務10小時】。
□已知悉:個人垃圾須自行拿至資源回收場丟,在此前僅能放在寢室內。
□已知悉:所有公告、通知、提醒、宣導等資訊,均會公告或張貼在宿舍網頁、出入口處公佈欄、
,若因未觀看致使喪失個人權益或因而遭相關規定處置,均須自行承擔。
□已知悉:寢室與公共設施故障(含網路)報修,均須至辦公室登記,3舍也可至1樓櫃台登記。
□已知悉:住宿費並不包含冷氣費及水電費。
5.公有財產使用(節錄學生宿舍管理規則、學生宿舍公有財產使用保管要點)
□已知悉:公有財產使用期間損壞,公共設施部份(如冷氣遙控器、窗簾、紗窗、蓮蓬頭等…)由共同
使用人共同負擔賠償,若個人行為造成,則個人負責賠償。個人使用之公物(如 床板、抽
屜、椅、 衣(書)櫃等…)由使用人負擔賠償。
□已知悉:寢室因未住滿而產生空置之床位、衣櫃、書桌椅等等設施,未經辦公室同意不得使用或推
置個人物品。(「宿舍公有財產使用保管要點」)
6.進住、離宿措施(學生宿舍管理規則)
□已知悉:自願退宿(退宿:指學期中搬離宿舍)者,未滿二十歲須檢附家長同意函。
□已知悉:大學部新生完成住宿手續而欲退宿者,須於新生始業式結束日下午5點前提出申請,其已
繳之住宿費始得無息退還。
□已知悉:寒、暑假宿舍關閉前,應將私人物品搬離。
□已知悉:離宿時,須先至宿舍辦公室領取離宿申請檢查表,經樓長確認檢查完畢後簽名,交至宿舍
辦公室,經宿舍辦公室核章後始算完成離宿手續。
□已知悉:自辦退宿者,休、退學、轉學及法定傳染疾病者,比照教育部學雜費退費標準退費,其餘
住宿費概不退還,並取消爾後住宿資格。
□已知悉:自行進住、進住後自行遷出、進住後頂讓者,一經查獲按相關校規記過以上處分,除勒令退宿外,所繳付之住宿費不予退還,並取消爾後住宿資格。(退宿時須至辦公室辦理)
6.退宿措施(節錄學生宿舍管理規則)
□已知悉:自住宿日起,凡記滿10點(含)以上者,或學年內違反宿舍規定處分累積達乙小過(含)以上者,取消次學年度住宿資格。( 銷點,1點需愛舍服務2小時 )
□已知悉:自住宿日起,凡記滿10點或學年內違反宿舍規定處分累積達兩小過(含)以上者,由學生宿宿舍委員會彙整資料審議後經生輔組陳學務長核定後,勒令退宿,並取消爾後住宿資格。
□已知悉:達勒令退宿規定,經專案簽核准予住宿至該學期末者,應重新繳付住宿費。
□已知悉:我已知道並會從學校網頁,學務處→學務法規、生輔組→最新消息、學生宿舍→學生宿舍資訊網等處網頁知悉其餘宿舍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