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院動物疾病診斷中心設置要點
99.05.06 98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5.18 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7.20 98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01.22 103學年度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104.09.07 104學年度第1次中心業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5.25 104學年度第1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6.27
獸醫學院籌備處第2次籌備會議通過
105.10.18 10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院為提供獸醫醫學領域教學、研究、教育推廣、獸醫師實習及協助公私立機構從事疾病診斷、監控及其他有關業務服務之用,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院動物疾病診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業務如下:
(一)產學合作計畫
1. 牧場之經濟動物檢診計畫
2. 公、私營企業之經濟動物檢診計畫及研究試驗計畫
(二)經濟動物檢診
1. 微生物檢驗
2. 分子生物學檢驗
3. 血液學檢驗
4. 病理學檢驗
(三)外科病理診斷檢驗
(四)教學實習與教育訓練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獸醫學院院長推薦獸醫學系 (所) 專任教師且領有獸醫師執照者,陳請校長聘兼之。
四、本中心於不占員額下得置兼任研究員 (教授)、副研究員 (副教授)、助理研究員 (助理教授)、研究助理 (講師) 及兼任獸醫師若干名,由獸醫學院院長就獸醫學系專兼任教師、職員薦請校長聘兼之,以協助及辦理執行本中心各項工作。
五、本中心依業務得置編制獸醫師或中心相關業務人員若干名,由本校總員額中調配,以協助推動醫療相關業務。本中心視業務需求得僱用專案獸醫師、專案工作人員或臨時工作人員等若干名,所需經費由本中心收入支應。
六、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下設家禽科、家畜科、水生動物科、野生動物科及病理診斷科,每科置科主任1人,由本中心主任推薦本中心相關人員經獸醫學院長同意後陳請校長聘兼之,以協助推動相關業務。
七、本中心各項自籌收入優先扣除百分之十繳入校務基金,以年度收支有賸餘為原則,賸餘部分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中心各業務項目收費標準由中心另訂之。
九、本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會議成員包括本中心主任、科主任、獸醫師、獸醫學系主任及參與中心業務運作之獸醫學系專任教師等。
十、本設置要點經獸醫學院院務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