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
二、校內工作者(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非僅限於勞保人員),
(一)依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規定,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時(含多項毒性化學物質),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二)依據「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19條規定,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含多項毒性化學物質),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1條,特化作業主管及有機作業主管,每3年應回訓6小時,回訓時需上傳證照號碼,有機及特化分別計算回訓時數,校內8位同時有兩張證照人員今年先回訓特化、明年再回訓有機。
(四)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45及46條,工作者對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三、報名人數若超過開班上限將以校聘人員為優先,由本校職安教育訓練專項經費辦理。
四、訓練資訊:
(一)參訓對象:校內具有機作業主管或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證照之教職員工,
(二)報名方式:請於6月30日前至環安中心職業安全組網頁線上報名,
(三)訓練日期:8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4時,
(四)訓練地點:本校蘭潭校區瑞穗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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