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機構公費生償還公費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八五)師(二)字第八五五一一三九○號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八六)師(二)字第八六○一六八七九號函修正第五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教育部台(八七)師(二)字第八七一二二六九六號函增列第二點第六款 一、為辦理師資培育機構公費生依「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之規 定償還公費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係指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取得公費生資格,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轉學、轉系而喪失公費生資格或放棄公費、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無故 不就學者。 (二)以疾病或重大事故外之其他理由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而喪失公費生資 格者。 (三)非因死亡或重大疾病,受領公費期滿二年內,未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於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四年內(有兵役義務者其期限得延長二年),未依規 定取得教師證書者。 (四)取得教師證書後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期滿者。 (五)取得教師證書後未履行自願分發至偏遠或特殊地區或師資不足類科學校服 務之義務者。 (六)於義務服務年限內,轉任非師資不足類科學校或至偏遠或特殊地區以外學校 服務者。 三、公費畢業生之異動處理如左: (一)公費畢業生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後至服務義務期滿為止,如有調職、離職、 異動者,應由服務單位核發證明後副知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填具異動通 知書寄送原就讀學校及新服務單位。 (二)公費畢業生未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應依本要點規定,先償還公費後始得由 權責機關依規定核定其離職並由服務單位發給離職證明書。 四、公費畢業生應服務年數即為其在學期間受領公費之年數。應服務年數之計算以 學年度為單位,實習、服兵役及不滿一學年之年資皆不予採計。 五、師資培育機構公費僑生畢業後,應即返回僑居地服務,但在台設籍(非就讀學校) 且取得國民身分證者,視同國內公費畢業生,應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如不履行, 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六、在學公費生應償還公費者,其程序如左: (一)辦理轉系或離校手續時,向註冊組或相關單位領取申請書至會計室核算應償 還公費金額。 (二)至出納組繳交應償還公費,並由出納組發給收據。 (三)辦妥轉系或離校手續後,憑申請書及收據,向註冊組申請有關證明文件。 七、公費畢業生未依規定期限取得教師證書應償還公費者,其程序如左: (一)檢具償還公費申請書、畢業證書影印本及有關證件向各校畢業生輔導單位 或相關單位申請。 (二)由各校畢業生輔導單位轉送會計室核算應償還公費金額。 (三)至出納組繳交應償還公費,並由出納組發給收據。 (四)由畢業生輔導單位核對償還公費收據後,核發免除服務年限證明書。 八、公費畢業生未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應償還公費者,其償還程序如左: (一)檢具左列文件向各校畢業生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1.償還公費申請書 2.現服務機關或學校之同意函。 3.畢業證書影印本。 4.服務年資之證明文件。 5.退伍證、免兵役證明。(女生免附) 6.不能繼續服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國內外研究所錄取通知、轉業應聘函、 依親生活、移民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由各校畢業生輔導單位核算尚未服務年數後,送會計室核算應償還公費金 額。 (三)至出納組繳交應償還公費,並由出納組發給收據。 (四)由畢業生輔導單位核對償還公費收據後,核發給免除服務年限證明書。 九、償還公費之核計標準: (一)在學公費生應償還在學期間所受領之全部公費。公費項目包括學雜費、書籍 費、制服費、住宿費、生活津貼、教育實習參觀等費用。 (二)公費畢業生應償還之公費計算方式為: 學生在學期間所受領全部公費×學生未服務年數÷學生在學年數。 十、公費生依﹁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規定須償還公費者,均應 一次償還已受領之公費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 十一、凡應償還公費而未償還者,在學公費生部分由註冊組或相關單位依法追繳; 畢業生部分由畢業生輔導單位依法追繳。其追繳方式如左: (一)通知家長或保證人償還公費,並告知其逾期將移送法院處理。 (二)移送法院訴追。 十二、師資培育法公布前已入學之師範校院或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校院公費 生仍適用﹁師範大學追繳學生公費要點﹂或﹁師範學院畢業生服務未滿償還 公費處理要點﹂,不受本要點之規範。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係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