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習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其期間如下:
1.上學期實習期間自8月1日起,至翌年1月31日止。
2.下學期實習期間自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二、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每年10月間,辦理預選教育實習機構說明會,並發給相關資料及「預選教育實習機構同意書」。師資生參加講習會後,攜帶個人履歷等相關資料,前往符合前述規定要件之教育實習機構洽請同意,並簽定「預選教育實習機構同意書」。每一師資生限與一所教育實習機構簽定「預選教育實習機構同意書」。
三、本校遴選教育實習機構之基本要件如下:
1.當年度由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公告為適合教育實習之機構。
2.教師合格率百分之80以上之中小學;或教師合格率百分之70以上之幼稚園。
3.行政組織健全,軟硬體設施齊備,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
4.地理位置與本校距離不遠,或交通便利易於輔導之機構。
5.校長辦學理念正確,辦學績效良好者。
四、本校師資生以遴選位於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經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公告為適合教育實習之機構進行教育實習為原則。
五、本校師資生若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前述五縣市進行教育實習,須具有下列事由並出具書面證明:
1.欲回戶籍所在地教育機構實習者。
2.父母年邁(七十歲以上)或因重病需人照顧者。
3.配偶不在同縣市生活或子女年幼、體弱需要照顧者。
4.前述五縣市無進行教育實習類科之教育實習機構或班級者。
5.其他具有正當事由者。
申請者應提出申請書及相關證明,經本校核可後始可遴選位於雲嘉南五縣市以外之教育實習機構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