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費生於受領公費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
2.前項契約書應記載學生姓名、系級、受領公費開始年月、受領公費年限、分發服務年限、違反約定喪失接受公費與分發之權利、償還公費之條件與核計基準、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保證人對公費生公費賠償負連帶責任、簽約日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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