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中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高中職輔導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為合併規劃開課。
2. 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因此,欲辦理加科登記者只需將任教專門課程學分修畢,無需再修習所欲加科之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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