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視覺藝術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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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31日99學年度第1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視覺藝術學系(簡稱本系)為增進大學部學生實務工作經驗,以達到學以致用、提昇就業競爭力之目的,特訂定「視覺藝術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並自100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開始適用。
二、 本系大學部學生於在學期間,需在經認可之校外藝文相關機構進行為期72小時(二學分)以上之校外藝術產業實習,成績及格方得畢業。
三、 本系學生校外實習,須由本系教師與有關公私營機關洽商安排,分別介紹學生按期前往實習。
四、 實習學生應遵守實習機關規定,不得遲到、早退或擅自離開實習場所,須服從實習指導專家指導。
五、 學生實習期間,如因事或因病無法參加實習,須向該機關實習指導專家及本系辦理請假手續。
六、 實習學生實習完成後需撰寫「實習報告」,由實習機關及本系評分。學生校外實習成績,按出勤情況20%、實習技術及成效40%,實習報告40%之標準,由實習機關及本系相關教師分別負責考核,成績各佔50%。
七、 學生未參加校外實習,或實習時間不足、實習成績未達六十分者,須再實習至通過為止。如因特殊原因,中途可經指導老師同意,更換實習單位。
八、 實習學生一切之膳宿旅費、雜費、保險費、安全等事宜,除實習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均由學生自行負擔。
九、 認可之校外相關單位包括:
(一)學校以外之藝術文化相關公立機構。
(二)經政府登記有案與藝術文化相關之私人企業或工作室。
十、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