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長:鄒元燈
總幹事:陳福順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原名彰化縣國立嘉義農專校友會,由胡懋麟校長與名譽會長曾天賜學長極力奔走,拜訪校友,積極徵求發起人,經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社團登記,成立於79年10月25日,從此,彰化縣的校友們有了一個服務校友、奉獻母校的根據地,也凝聚了彰化縣校友們的向心力。
歷屆理事長及總幹事
屆數 |
會名 |
理事長 |
總幹事 |
任期 |
第一屆 |
彰化縣省立嘉農校友會 |
鄭啟東 |
曾天賜 |
79.10.25 |
第二屆 |
彰化縣省立嘉農校友會 |
鄭啟東 |
曾天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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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 |
彰化縣國立嘉義農專校友會 |
曾紳科 |
吳瑞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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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 |
彰化縣國立嘉義農專校友會 |
鄭啟助 |
胡啟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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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 |
彰化縣國立嘉義農專校友會 |
張良爵 |
曾燈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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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 |
彰化縣國立嘉義農專校友會 |
張正宗 |
戴登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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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 |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
李豐明 |
楊守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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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 |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
邱建富 |
宋明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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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 |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
邱建富 |
宋明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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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 |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
顏士程 |
陳泗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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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 |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
謝清隆 |
張偉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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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 |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
宋明泉 |
謝龍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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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 |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
李振柏 |
吳宗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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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勝平 |
謝宗諺 |
106.01~107.06 |
第十四屆 |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
陳泗正 |
謝宗諺 |
107.06~107.12 |
第十五屆 |
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 |
陳泗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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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國立嘉義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加強校友間聯繫,增進友誼、互助合作、砥勵學行,以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內,得設區域聯絡處。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報導會員之動態。
二、促進學校畢業校友間之聯繫事項。
三、輔導校友有關事務。
四、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辦理有關社會公益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母校(包括舊制嘉義農校、嘉義農專、嘉義技術學院、嘉義師範、嘉義師專、嘉義師範學院)歷屆畢業之校友,居住在彰化縣內或彰化縣內服務者,均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除名。
一、會員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二、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者。
三、有不良嗜好、行為不檢、足以妨害本會聲譽者。
第 八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兩年無繳納年會費者。
第 九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享受本會福利設施之權利。
第 四 章 組 織
第 十二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中互選之。選舉方式採無記名連記法,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次多為候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
第 十三 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
第 十四 條:理監事、會務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經本會派為參加各種慶典及有關本會活動者,得按照實開支憑據支付之。
第 十五 條: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會長)連任一次為限。
第 十六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十七 條:本會置總幹事、財務長各一人、秘書、區主任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人員擔任。
第 五 章 職 權
第 十八 條:本會理監事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任期補足原任期為限。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組織章程之規定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無故連續二次以上不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
第 十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理事長(會長)之職權依法綜理本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 廿一 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聘免會務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廿二 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查理事會工作執行。
二、審查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監察事項。
第 六 章 會 議
第 廿三 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乙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 廿四 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以會員半數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員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但有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修定與修改。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廿五 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 廿六 條:理監事會議之議決,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 七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廿七 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本會會員入會繳納會費五佰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臺仟元。
三、永久會員費:一次繳納貳萬元以上。
四、會員捐款:由熱心會員自由樂捐提供做基金。
五、當年畢業新校友就業前加入本會時只繳納入會費五佰元。
第 廿八 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廿九 條:本會每年應編造預、決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表應先送監事會議審議,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 三十 條:本會如解散剩餘財產全數捐贈母校,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卅一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二 條: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卅三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