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問機關因公務派員出國,其機票及膳宿等項目委由旅行社代辦者,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主計月刊97年2月版NO626)
A:行政院主計處曾於90年1月12日以台90處會三字第00442號函示,機關因公務派員出國,其以機關名義辦理者,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之委由旅行社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由機關人員自理,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現修正為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差旅費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復以96年5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204030號函示,2員以上之機關人員公務出國前往同一目的地,不論是否搭乘同一班機,如以個人名義委託旅行社代為採購國際機票,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個別報支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如以機關名義合併採購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由機關人員個別辦理為限。故各機關應視業務實況需要,依上開函釋規定本於權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