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問機關之工友及技工得否以預算內之國外出差旅費出國考察?(主計月刊94年8月號No.596)
A: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其中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所定「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1至第14職等」之人員。至於各機關之工友及技工,均非屬上開公務人員。因機關工友及技工係屬執行機關內部事務工作而設置,不宜派遣出國隨團協助打點雜務,亦無法比照公務人員報支國外出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