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人員出差時如遇隔日會議時間較早,至抵達出差地為凌晨1:00~4:00,是否可以投宿休息?其住宿單據是否可以列支差旅住宿費?(主計月刊94年7月號No.595)
A:關於抵達出差地為凌晨1:00~4:00可否投宿並支領住宿費問題,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公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1日為原則;及第9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故住宿費之報支,應視其奉准差假期間,如有跨越兩日,並有住宿事實者,自可依上開要點之規定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