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問因業務需要搭乘飛機前往金門出差,往返行程應核給幾天?(主計月刊94年6月號No.594)
A:關於因業務需要前往金門,往返行程應核給幾天乙節,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故應由各機關視其業務及行程實際需要,依上開規定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