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問出差天數經首長核定為1.5天,其膳雜費應以1.5天或2天計算?(主計月刊94年5月號No.593)
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有關膳雜費報支數額係以每日為單位,如奉派1.5天之公差,其中0.5日之膳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一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