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示:關於按月按日計資之臨時僱工,如機關因辦理特定活動,需彼等人員協助活動現場各項工作,是否得由機關首長簽核派遣公差,並支領差旅費案?(主計月刊93年6月號No.582)
A:關於臨時人員可否派遣出差一節,依本處91年7月29日處忠字第091005292號函釋按日計資之臨時雇工,不得派遣出差,自不得報支旅費。惟近來有部分部會及地方政府以人力不足且業務實際需要,建請放寬臨時人員不得出差之規定,本處爰於93年3月29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商「各機關僱用之臨時人員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相關事宜」,茲因大部分與會機關代表考量通案放寬臨時人員出差規定,恐有執行浮濫並增加財政負擔之虞,表示仍希依現行規定辦理,爰作成決議略以:上開函釋之規定,仍予維持,至於部分專案計畫依其計畫內容,確有派遣臨時人員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必要,由本處再行研處。故在相關規範尚未修正前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