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關主計月刊第七十二期主計長信箱刊登機關駕駛每日接送首長、組室主管、同仁上下班或短程運送,即屬應以公出登記之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之規定,前是否業已規定有案?其規定係屬法令或行政命令?(主計月刊92年8月號No.572)
A:「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92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7點規定:「…出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凡屬員工因公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其差勤管理應以『公出』登記,不得報支差旅費…。」,又差旅費係支應公務人員奉派出差實際發生之費用,並非津貼待遇性質,爰機關駕駛每日接送首長、組室主管、同仁上下班或短程運送,而離開辦公處所,即屬「公出」登記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另上開係屬新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