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依規定公務人員參加升等考試者得支給往返交通費,本機關員工參加考試院舉辦之92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可否比照辦理?(主計月刊92年5月號No.569)
A:行政院主計處83年2月4日台(83)處忠字第01124號函釋略以,參加考試發給交通費者,目前僅限於考試院主辦之「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一種,其餘各院、部、會、處、局、署及所屬機關自行依權責所舉辦之考試均非在發給之列。故貴機關員工參加考試院舉辦之92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依上開規定不宜支給往返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