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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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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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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5989 人次 友善列印

日  期:2009-10-29
發布單位:主計室
類  別: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
題  目:請問機關因公務派員出國,其機票及膳宿等項目委由旅行社代辦者,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Q:請問機關因公務派員出國,其機票及膳宿等項目委由旅行社代辦者,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主計月刊972月版NO626
A:行政院主計處曾於90112日以台90處會三字第00442號函示,機關因公務派員出國,其以機關名義辦理者,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之委由旅行社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由機關人員自理,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現修正為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差旅費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復以965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204030號函示,2員以上之機關人員公務出國前往同一目的地,不論是否搭乘同一班機,如以個人名義委託旅行社代為採購國際機票,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個別報支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如以機關名義合併採購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由機關人員個別辦理為限。故各機關應視業務實況需要,依上開函釋規定本於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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