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出差期間是否可報銷跨縣市住宿之交通費。(主計月刊90年11月號No.551)
A: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規定,出差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故出差期間跨縣市住宿,住宿地點若非屬出差必經之順路,其出差地至住宿地間額外增加之路程,不得報支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