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關出差報支交通費起定地點如何認定?(主計月刊90年9月號No.549)
A:公差之派遣係基於公務需要由機關審核決定,既係處理公務,且為使交通費之報支有一致性,交通費之報支自宜由機關所在地為起點,其往返住家與機關間所需之交通費不得另行報支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