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問機關為發行非定期特定刊物,委請機關內具有特殊專才人員,於上班時間內,進行撰稿、創製圖、譯稿、編稿及審稿等工作如非屬其職責範圍,是否得依89忠授字第16494號函規定支給稿費?(主計月刊94年11月號No.599)
A:來函所述行政院89年12月5日台89忠授字第16494號函訂定之「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業已於93年9月30日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依新修正規定,經核定交由本機關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