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問最有利標邀請之專家學者因評選所需實地至投標廠商之廠房勘查,於當天勘查後開會討論評選程序及結果,請問該專家學者是否可同時領取審查費及出席費?(主計月刊94年7月號No.595)
A:(1)出席費及審查費之支給,應依行政院頒「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其中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而言,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
(2)本案受邀參與最有利標之討論評選會議之專家學者,依上開要點規定應得支領出席費;至其於開會當天依評選所需實地至投標廠商之廠房勘查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自不得支給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