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區」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由參與試務工作之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及主辦學校之會計主任、總務主任擔任之,並由主辦學校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各委員出席委員會議支領出席費1仟元,是否有違行政院頒「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請釋示。(主計月刊92年4月號No.568)
(1)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出席費之要件包括:甲、會議性質屬「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及乙、參加之專家學者非屬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非屬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
(2)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年12月24日90局給字第211505號函稱各機關於訂定組織法規(含設置要點)相關條文時,對屬兼職性質之兼任人員,僅得據以支給交通費,而不宜於條文中增訂「或出席費」之規定。故本案所詢參與各區「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人員支領出席費是否合於規定一節,應先瞭解該等人員是否屬兼職身份後,再依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