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學則第37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如兩學期間休學者,視同不連續。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之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派外人員子女、原住民族籍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如兩學期間休學者,視同不連續。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碩、博士班研究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論文學分不列入計算),連續兩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如兩學期間休學者,視同不連續。
【註:研究生學業退學標準,並無”修習九學分以下不受限制”之規定,換言之,若該學期僅修習一個科目,但成績不及格者(未達70分),計入一次二一紀錄,若連續兩次二一記錄者應令退學,敬請同學特別注意!】